因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其组织的严密性及特殊的强制力均是其他社会公共组织所无法比拟的,其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必然最为有力且最为有效,而同时有可能最为有害。
据此,国务院具有法律解释权和行政法规解释权,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之下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但在此种情况下,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权力,其法律后果也只能由委托的国家机关承担。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在行政管理领域,此种做法较为普遍。
[7] 基于上述认识,有学者认为,公权力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高法院已经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正、高效、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三大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改革后,全国法院 85% 以上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四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两年来,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 52540 件 54572 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 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 18.48%。
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是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三是坚持改革的落地见效。
2017 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形成具体指导。2015 年 5 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在全国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0 个法院开展试点,截至 2016年 4 月底,50 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 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 13322 人,为法官员额数的 4.3 倍。要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考核制度。各级法院不断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普遍简化立案程序,采取立案告知书、一次性补正清单、限时答复等方式,努力保障当事人一次性成功立案,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
今年相关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深入开展。二是配合中央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地区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
五是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明确法官惩戒的主体、权限、情形、程序和免责事由,完善审判责任认定和追责机制。
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均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各地要尽快按照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要求,抓紧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明确人员组成和工作章程,促进法官惩戒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大力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到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第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三是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服务司法改革工作。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职责权限不清、放权不到位、管理监督不科学、院庭长办案落实不到位、同案不同判现象抬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
一是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结案率上升 18%以上,一审后服判息诉率提高 10% 以上,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 98% 以上,涉法涉诉进京上访数量下降 30% 以上。
其中,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 18 项改革任务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 65 项改革举措已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人民群众获得感日益增强。员额比例要集中用于办案一线,进入员额的法官应当在审判一线办案,案、岗、人三者必须匹配一致
一是不断推进司法运行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最高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单纯解决纠纷或者维稳,不公平解决利益问题,就是本末倒置,难以实现目的。50 家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 81770 件,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624 件。二是坚持改革的系统推进。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要通过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不断总结和提炼,结合信息化建设,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运行机制建设,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2015 年 5 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在全国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0 个法院开展试点,截至 2016年 4 月底,50 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 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 13322 人,为法官员额数的 4.3 倍。
2016 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达到 2300 万件,被形象地称之为诉讼爆炸。入额后既要履行与其职务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必须办理相应数量和类型的案件。
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均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第三,新型审判团队广泛组建。
三是妥善解决未入额法官使用和安置问题。探索审执分离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科学合理分离,上海等地设立执行裁判庭,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全国法院普遍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取消案件审批,确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确定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并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提出规范意见。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此轮改革注重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强调要加强对各领域改革的全面评估。
2015 年 5 月以来,最高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二)通过改革让司法更加便民 一是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要求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外,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统一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推进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职责权限不清、放权不到位、管理监督不科学、院庭长办案落实不到位、同案不同判现象抬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